1. 無公函或邀請函接待,或以電話記錄代替公函作為報銷憑證。未按規(guī)定交納住宿、伙食、交通費用。
2. 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,或將休假、探親、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。
3. 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和轄區(qū)邊界組織迎送活動;跨地區(qū)迎送;張貼懸掛標語橫幅;安排群眾迎送;鋪設迎賓地毯;地區(qū)、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迎送;搞層層多人陪同。
4. 提供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、香煙、高檔酒水,違規(guī)使用私人會所、高消費餐飲場所。
5. 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、會議、培訓等費用;以舉辦會議、培訓為名列支、轉移、隱匿接待費開支;向下級單位以及其他單位、企業(yè)、個人轉嫁接待費用;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;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。
6. 接待單位超標準接待,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,組織到營業(yè)性娛樂、健身場所活動,安排專場文藝演出,贈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。